{"site_name": "益阳市人民政府", "title": "关于对山渠路（资阳大道至长春路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url": "https://www.yiyang.gov.cn/yiyang/2/3/4/content_2181830.html", "content": "<div id=\"zoom\" role=\"region\" aria-label=\"文章内容\" tabindex=\"0\">\n\t\t\t\t \t<wbr><p classid=\"93\">　　根据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项目安排，山渠路（资阳大道至长春路路段）将实施全封闭道路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山渠路（资阳大道至长春路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具体措施如下:</p>\n<p>　　一、管制时间</p>\n<p>　　2026年6月30日至2027年1月31日。</p>\n<p>　　二、管制措施</p>\n<p>　　施工期间实施全封闭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施工车辆除外）。</p>\n<p>　　三、绕行路线</p>\n<p>　　（一）货运车辆</p>\n<p>　　1.2026年6月30日至2027年1月31日，经幸福渠收费站-资阳大道-G319-青龙洲大桥或资阳大道-G234绕行。</p>\n<p>　　2.2026年7月31日至2027年1月31日，长春工业园方向车辆经幸福渠收费站-资阳大道-白马山南路-长春东路绕行。</p>\n<p>　　（二）小型车辆</p>\n<p>　　1.2026年6月30日至7月31日，经资阳大道-文昌路-白马山路-长春路绕行。</p>\n<p>　　2.2026年7月31日至2027年1月31日，经资阳大道-白马山路-长春路绕行。</p>\n<p>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管制规定，提前选择出行路线，服从现场交通执勤人员指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因交通管制带来出行不便，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p>\n<p>　　特此通告。</p>\n<p>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p>\n<p>　　                                                                                2026年6月22日</p></wbr>\n\t\t\t\t </div>", "pub_date": "2026-06-24", "tags": "益阳市人民政府"}
{"site_name": "益阳市人民政府", "title":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url": "https://www.yiyang.gov.cn/yiyang/2/3/4/content_2181888.html", "content": "<div id=\"zoom\" role=\"region\" aria-label=\"文章内容\" tabindex=\"0\">\n\t\t\t\t \t<wbr><p>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p>\n<p>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p>\n<p>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p>\n<p>　　二、行政复议管辖范围</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管辖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p>\n<p>　　三、行政复议范围</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p>\n<p>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p>\n<p>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p>\n<p>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p>\n<p>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p>\n<p>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p>\n<p>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p>\n<p>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p>\n<p>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p>\n<p>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p>\n<p>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p>\n<p>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p>\n<p>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p>\n<p>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p>\n<p>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p>\n<p>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p>\n<p>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p>\n<p>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p>\n<p>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p>\n<p>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p>\n<p>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p>\n<p>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p>\n<p>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p>\n<p>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p>\n<p>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p>\n<p>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p>\n<p>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p>\n<p>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p>\n<p>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p>\n<p>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p>\n<p>　　五、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的条件</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p>\n<p>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p>\n<p>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p>\n<p>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p>\n<p>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p>\n<p>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p>\n<p>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p>\n<p>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p>\n<p>　　六、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p>\n<p>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7月1日起，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情形。</p>\n<p>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p>\n<p>　　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p>\n<p>　　八、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p>\n<p>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p>\n<p>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能证明该法人或者组织事实存在的证据。</p>\n<p>　　2．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在申请书上盖章。</p>\n<p>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提供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载体等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除外。</p>\n<p>　　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p>\n<p>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相关材料。</p>\n<p>　　（二）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p>\n<p>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p>\n<p>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委托人是律师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及法律服务所开具的函。</p>\n<p>　　九、行政复议申请方式</p>\n<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p>\n<p>　　申请人可从以下三种方式中择一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n<p>　　1．在线申请</p>\n<p>　　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p>\n<p>　　2．邮寄申请</p>\n<p>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鹿角园路155号　　（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并在信封注明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以便快速区分处理）</p>\n<p>　　联系电话：0737-4202408</p>\n<p>　　邮政编码：413002</p>\n<p>　　3．当面申请</p>\n<p>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鹿角园路155号益阳市司法局601办公室</p>\n<p>　　联系电话：0737-4202408</p>\n<p>　</p>\n<p>  　附件：1．<img border=\"0\" src=\"https://www.yiyang.gov.cn/creator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doc.gif\"><a href=\"https://www.yiyang.gov.cn/yiyang/uploadfiles/202606/2026062416042439638.docx\" download=\"申请行政复议示范文本.docx\" target=\"_blank\">申请行政复议示范文本．docx</a></p>\n<p>　      　2．<img border=\"0\" src=\"https://www.yiyang.gov.cn/creator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doc.gif\"><a href=\"https://www.yiyang.gov.cn/yiyang/uploadfiles/202606/2026062416052586002.docx\" download=\"益阳市各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 target=\"_blank\">益阳市各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a></p>\n<p><br>\n</p>\n<p><br>\n</p></wbr>\n\t\t\t\t </div>", "pub_date": "2026-06-23", "tags": "益阳市人民政府"}
{"site_name": "益阳市人民政府", "title":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奖举报的公告", "url": "https://www.yiyang.gov.cn/yiyang/2/3/4/content_2176010.html", "content": "<div id=\"zoom\" role=\"region\" aria-label=\"文章内容\" tabindex=\"0\">\n\t\t\t\t \t<wbr><p classid=\"93\">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扎实推进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线索并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p>\n<p>　　一、举报范围</p>\n<p>　　全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p>\n<p>　　二、奖励标准</p>\n<p>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万元至30万元奖励。</p>\n<p>　　2.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元至3万元奖励。</p>\n<p>　　三、举报途径</p>\n<p>　　举报电话：0737-2906008、“12345”、“12350”。</p>\n<p>　　四、举报要求</p>\n<p>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效违法线索，明确注明违法主体、具体地址、违法事实、活动规律等关键信息，可同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记录等佐证资料，确保线索真实、可核查、可追溯。</p>\n<p>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属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举报奖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p>\n<p>　　五、不予奖励情形</p>\n<p>　　1.举报线索已被公安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掌握或正在核查、侦办的；</p>\n<p>　　2.线索系举报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现，或通过履职工作人员渠道获取的；</p>\n<p>　　3.举报线索信息模糊、要素不全，无法核查取证、无法查实案件，或案件尚未办结的；</p>\n<p>　　4.举报人拒不提供真实有效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无法核实奖励对象的；</p>\n<p>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p>\n<p>　　六、保密与保护措施</p>\n<p>　　我局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p>\n<p>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p>\n<p>　　2026年5月22日</p></wbr>\n\t\t\t\t </div>", "pub_date": "2026-05-27", "tags": "益阳市人民政府"}
{"site_name": "益阳市人民政府", "title":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url": "https://www.yiyang.gov.cn/yiyang/2/3/4/content_2173000.html", "content": "<div id=\"zoom\" role=\"region\" aria-label=\"文章内容\" tabindex=\"0\">\n\t\t\t\t \t<wbr><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3月26日在益阳市海棠路468号市城管执法局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益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p>\n<p>　　一、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p>\n<p>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2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具体如下：</p>\n<p>　　1.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边界，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空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修改为：将原第三条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区分，细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职责，突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p>\n<p>　　2.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于增加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内容，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监管系统，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动态监管，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p>\n<p>　　3.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理要求；在规划与规范上，要充分考虑城市特色与文化内涵，对涉及城市风貌管控的重要地段、街道等位置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时已将此条合并到第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当中，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至于如何编制，属于内部事务，无须在《条例》中具体规定。</p>\n<p>　　4.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关于重要路段、交叉路口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其亮度和高度设置需征求交通部门意见，避免影响驾驶”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与周围环境、建筑物整体风貌相协调”。</p>\n<p>　　5.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p>\n<p>　　6.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偿出让办法的条款，需明确制定期限；建议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制度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后的条文已删除“有偿出让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表述。</p>\n<p>　　7.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关于增加信息共享相关内容，让备案信息在各部门中共享”的建议，予以采纳。合并体现在第四条的修改中，具体表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监管系统，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动态监管，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p>\n<p>　　8.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八）项建议修改为“户外招牌内容应当以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为主，可以适当包含反映核心主营业务范围的简要说明，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商业广告”的意见，予以采纳。因该项属于招牌内容，具体规定体现在目前的第十四条中：“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地名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p>\n<p>　　9.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项建议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安全监测；距离地面十米以上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重点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监测”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二）大型户外广告和距离地面十米以上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重点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p>\n<p>　　10.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将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安全，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或消除隐患义务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具体程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或者消除隐患义务，已经或者将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程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履行费用由设置人承担”。</p>\n<p>　　11.对于代表提出的“应注意与《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衔接”的建议，予以采纳。在条文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等均有体现。</p>\n<p>　　12.对于代表提出的“与参与益阳户外广告牌建设工作多的广告公司进行讨论，益阳不是一线城市，不需要都按照一线城市标准要求”“各项程序手续流程更精简”的建议，予以采纳。</p>\n<p>　　二、对听证代表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情况及理由</p>\n<p>　　经集体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5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具体如下：</p>\n<p>　　1.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需要对大型户外广告下定义”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已有规定。</p>\n<p>　　2.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禁止设置情形缺乏相对应处罚内容”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本条禁止情形均有上位法相应处罚规定。通过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可以实现相应处罚。</p>\n<p>　　3.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关于“明确广告施工资质的等级标准，同时明确验收流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施工材料的验收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验收流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施工材料的验收标准等具体内容不宜在法规中具体规定。</p>\n<p>　　4.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关于“广告牌检测及安全隐患排查建议由广告公司、业主单位、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每年一至两次，如有明显安全隐患可以拆除或重建”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主体是设置人，广告公司和业主单位有可能是设置人，也有可能不是，《条例》中并未运用这两个概念。城管执法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与广告公司、业主单位联合检查的责任。</p>\n<p>　　5.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有关部门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有关部门”是指党委宣传部门，因在法规中不宜出现，故以“有关部门”代替。</p>\n<p>　　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采纳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查通过，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益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p>\n<p>　　特此公告。</p>\n<p>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p>\n<p>　　2026年5月12日</p></wbr>\n\t\t\t\t </div>", "pub_date": "2026-05-12", "tags": "益阳市人民政府"}
